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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JF—2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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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JF——2017——001 合同编号:_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发布﹤江西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赣工商市字〔2017〕1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包括《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江西省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使用。请按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风险提示等宣传工作,要在网站提供合同示范文本链接,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载使用。 二、 房地产经纪机构参照示范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到经营地址所在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无论是否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 三、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向委托人解释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四、 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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