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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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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券款对付业务实施细则》及办理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修订)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鉴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并且与甲方已经签订了《客户服务协议》;鉴于乙方同意采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债券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作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以下简称“DVP”)结算的技术平台;鉴于债券交易 DVP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或债券系统直接借、贷记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12号》等规定及甲方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DVP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可采用 DVP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业务。乙方与已签署本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之间可以采用 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乙方与未签署本协议的交易对手方之间不能采用 DVP方式办理债券结算。  第三条  乙方采用 DVP结算方式,应向甲方提供其开立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或指定其开立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作为指定的 DVP结算资金汇路。  第四条  乙方应将真实完整的 DVP结算资金汇路事先书面提交甲方。如 DVP结算资金汇路发生变更,乙方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的 DVP结算资金汇路有误,或 DVP结算资金汇路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结算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管理系统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与甲方签署《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第六条  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和支配。甲方不得对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也不得将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甲方应于每个营业日的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检查乙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余额情况及 DVP合同的结算情况。债券结算资金自动退回时点以甲方公布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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