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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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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选聘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确定。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和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证书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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