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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铺租赁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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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租赁商铺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租方将(以下简称市场) 商铺共 平方米 个商铺租赁给承租方作为经营 》调整合同条款。 场地,从事 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上述商铺及商铺内的设施交付给承 租方使用,到期后收回。 第三条 租金、费用标准及计收方法 1、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按商铺面积计收,其它各项费用按计费商铺数计收。 2、承租方所租商铺月租金为 元/平方米。 3、公用水电费每月 元/商铺(另设水电分表的商铺按实计收水电费,未设分表的,自 用水电费按出租方测算的定额标准计收)。 4、空调费按每个商铺 元/月计收。 5、广告费按每个商铺 元/年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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