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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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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 1月 19日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行为,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等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已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就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签订《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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