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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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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〇一八年三月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和非居住用途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活动,非居住用途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等用途房屋。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以【 】标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内容、空白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的内容,以在【 】中打√方式选定;不作选择、不作约定或未实际发生的内容,应当在【 】中或空白部位打×,以示删除。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附件三补充条款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或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查询。6.本示范文本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其他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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