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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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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应当清楚知晓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限购等政策法规要求。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在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买卖双方对约定的买卖价格作出调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机构,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机构不予批贷、批贷金额减少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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