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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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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甲方:  (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区县“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丙方) 经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审定确认,甲方将在乙方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服务期为 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维护“三支一扶”工作各方的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三支一扶”工作顺利进行,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在乙方开展工作,并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2、服务期间,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生活、交通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3、服务期间,享受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周末、节假日正常休息等; 4、参加乙方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等活动; 5、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并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的,可凭市“三支一扶”办的批准材料,由其毕业院校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为外地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由乙方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档案转递等相关事宜; 6、服务期满,取得个人工作情况鉴定材料;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扎根基层、自主择业或创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到岗服务,并服从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 2、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乙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形象;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因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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