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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质量保证书(征求意见稿)(海南省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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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17版 编号: 感谢您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请认真阅读《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及全文,并妥善保 存。 说明 一、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我省商品住宅质 量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 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三、住宅质量保修期是以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单上签署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 购房人(买受人)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时,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对所购商品 房及房屋装修、设施、设备的质量、运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并与开发企业(出卖人)签 署商品房交付使用交接单(附后)。 由于购房人原因未能按交付时限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开发企业发出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 书之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对交付使用事项发生争议等原因,未能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发生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并确定保修期限起始时间。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 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国家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和范围不能低于国家相关规 定。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期限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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