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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轮旅游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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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经营资格。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包括电子版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三、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四、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 X星级”、“相当于 X星级”、 “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自行约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六、合同自 2018 年 10月 15日起使用。七、行政监督与投诉电话025-52260123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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