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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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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 监制 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服务。2.合同双方在鉴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理解其含义。3.合同双方均为在无外界干扰、胁迫和诱导前提下自愿填写。4.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5、合同文本填写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未选中部分或空格部分若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6.合同中有顺序号的为选择条款。7.合同补充协议可粘贴在附件后面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须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8.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及详细注解说明。9.本合同中“委托代理人”指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聘用的在本机构中具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工作人员。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翻印无效。天津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征婚人(简称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见面次数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甲方择偶成功)为止。提供的见面次数为 次。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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