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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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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委托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接待业务订立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委托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3.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4.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5.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零负团费,是指组团社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时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旅游接待费用,地接社接受该委托接待业务,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弥补不足的接待费用。8.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9.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10.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单团委托接待的具体协议)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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