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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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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第一条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发行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包括甲方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权益派发、查询、退出登记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甲方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二)获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乙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 (二)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或者乙方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的甲方债券托管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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