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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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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合同编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 版)》的通知  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苗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子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苗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苗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 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苗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 《种苗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 《种苗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种 类品 种规 格数 量 ( 株 )单 价( 元 / 株 )金 额( 元 )时 间备 注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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