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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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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甲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从事以下业务: (注:根据申请从事的业务种类如推荐业务、经纪业务等进行填写)第二条 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一)对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二)对乙方违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的行为,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按规定收取乙方相关费用。乙方欠缴相关费用的,甲方可视情况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乙方主动申请终止并经甲方同意或者因违规等原因被甲方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一)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二)为乙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本协议第一条中的业务提供指导和培训。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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