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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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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说明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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