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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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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 、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 区 的住房(产权人为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租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 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 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 2%的滞纳金。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总计为 元,每月为 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 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 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 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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