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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制定/杭州市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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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014 版) 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 。2、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3、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5、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6、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第六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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