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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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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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