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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区域性集体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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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区域性集体合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 员工方 )  乙方( 企业方 ) 涉及员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区域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企业的全体员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 ( 或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企业。乙方由企业代表代表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对本区域内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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