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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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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协 议的通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  甲方(采购人):  乙方(维修和保养企业):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空调维修和保养 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服务费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人民币 _元。 1.服务对象的空调型号及数量:  型号 1:_。  型号 2:_。  型号 3:_。  型号 4:_。  型号 5:_。  型号 6:_。 2.在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前,乙方应对本协议服务对象所包括的空调进行一次免 费的全面检测,确认设备运行情况,并提供详细的维修和保养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发现故障,需要更换部件,则部件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有责任提供报价给甲方参 考,但报价中的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的部 件价格。  二、空调定期维修和保养要求 1.地点:乙方实施上门维修和保养地点为协议所包括的空调使用所在地。 2.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8:00 为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标准时间,乙方在接到 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 4 个工作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上门对本协议所包括的空调进行免费维 修和保养(如需换部件,部件费另计),不计次数。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标准工作时间以 外进行维修工作,甲方必须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甲方的要求。 3.周期:各空调应保证至少每年保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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