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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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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开户银行: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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