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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国家宗教事务局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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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三、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四、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第二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接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二)从事宗教文化研究;(三)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业务范围应当具体明确)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六条 本单位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 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 名(不超过 3名)。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七条 本单位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年(一届任期 4或 5年)。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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