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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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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范本)甲方:(医疗卫生机构)乙方:(生产商或配送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 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须坚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突出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www.gxyxzb.gov.cn/)采购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第二条 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采购药品明细见附表)。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购销药品明细表)、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采购用户和生产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采购价格。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的不同,甲方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结果进行网上采购;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药品按入围目录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按议价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网上采购。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履行交付的药品。第四条 配送及供货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进行配送供货。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通知起配送供货,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 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普通订单)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 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乙方未能按时确认订单或配送药品至交货地点,应及时说明理由,甲方核实情况后,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临时调换货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结合自身采购配送实际,设置药品使用警戒线,药品使用达到预警值后,与乙方协商约定优先配送的条款,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乙方应当予以配合。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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