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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GF—20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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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厂并入电网 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 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 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 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 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按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为同一实体考虑。如遇不同体制, 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 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 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六、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 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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