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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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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编号: 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质权人: 出质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二〇 年 月 日说明1.本证券质押合同为参考文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仅供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办理场外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参考使用。 2.签署本合同前,质押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文字加粗及具有补充性、选择性、修改性的内容。对于本合同中需要填写、选择、删除的内容,质押双方应协商确定。3.针对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质押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质押双方保证向中国结算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本次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中国结算不承担任何责任。5.质押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6.本合同文本中,“ ”为需要质押双方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填写的内容,“【】”内的文字是对填写内容的说明。“□”为需要质押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勾选的内容,质押双方需在选定的“□”内划“√”。 本《质押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系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地】签署:质权人: 【名称/姓名】(以下简称“质权人”)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担保法》已失效,建议将《担保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3]: 本合同依据的《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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