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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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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说明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技术要求及附件四部分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共计 10条,集中约定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词语限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承诺、合同订立及生效等内容。(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具体包括词语定义、双方义务、文档管理、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争议解决等各类工程咨询合同通用性的商务性条款共计 9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及附录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具体实施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委托人与受托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四)技术要求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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