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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2013 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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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证券上市协议(2013 年修订版)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公司证券上市行为,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证券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和备忘录(以下简称“甲方发布的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并缴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中转让。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前,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作为其主办券商,为其提供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服务。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 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的服务 (公司破产、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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