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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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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四年六月签约告知一、为规范本市住宅通信配套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 护用户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上海 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供住宅通信配套项目的当事人参照使用。二、住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通信建设设计单位、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和通信建设监理单位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三、为了避免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前期未介入而不能及时为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发生,在签订本合同前,住宅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 扩初时,应当选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听取他们的建议,并办理入网手续,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住宅通信配套电话通信工程费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规 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增设五类(及以上)数据线敷设到户以及其他超 出电话通信工程以外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与通 信工程施工单位商定。五、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有关验收规范按时进行验收接入。七、住宅建设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 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通信管 理局网站下载。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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