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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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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签署地点: 省 市 区签署时间: 年 月 日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备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仪器设备基本情况仪器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账面价值 ,目前使用状况 (提示:已使用年限等),其他情况 。甲方承诺出租该设备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设备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10年)。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设备;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设备。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一)租金*(租赁期限不超过 3年的)租金标准每 (提示:月、季、年或其他) 元(提示:符合有权机构批准文件的要求),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赁期限超过 3年的,每 2年为一个档期确定租金标准)租金总额为 元:第 1、2年,租金标准为每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 3、4年,租金标准为每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 5、6年,租金标准为每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 7、8年,租金标准为每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 9、10年,租金标准为每 元,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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