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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境内旅游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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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贵州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为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合同范本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境内旅游合同时使用。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三、《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双方对本合同中未规定的内容可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旅游行程单》应当记载下列信息:(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4)自由活动时间以及用餐安排;(5)旅行社提供的其他赠送项目或服务内容;(6)消费者提出的并协商一致的额外要求;(7)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四、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内容与《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内容应当一致。五、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补充协议的,须以明示的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及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文字表述本合同及行程单的全部内容,不得出现“准 X星级”、“相当于 X星级”等模糊性、混淆性用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七、本示范文本由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贵州省旅游服务投诉电话:0851-12301。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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