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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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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管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19年 5月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2.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人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人实施的物业服务。3.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人。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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