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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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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二、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供电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电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电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电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供电人特别提示:(一)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的费控智能电能表,安装时已代为用电人预存人民币五十元整的电费。用电人使用费控智能电能表后首次开卡购电时,将自动扣除该金额。用电人持充值购电卡可不定期到供电人指定的地点充值购电,并自行插卡传送到费控智能电能表中,即可实现充值用电。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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