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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选聘法学专家)(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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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选聘法学专家) 甲方:政府/委办局 乙方:专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 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聘任乙 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1 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 议。 1.2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提出法律论证、审核专家意见。 1.3 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合法性审核 专家意见。 1.4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 件,提出专家意见、建 议。 1.5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专家意见、建议。 1.6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专家意见。 1.7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1.8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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