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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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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供电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 千瓦。3.用电性质: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 50 赫兹、电压□220 伏 □380 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 □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2.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在用电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 7 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规定退补电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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