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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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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接受的拍卖委托业务。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此文本各项条款。3.“(1)、(2)……”后的内容为选择适用内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选择。4.填写《拍卖标的清单》务必注明各项内容的单位。5.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仲裁”、“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并且仲裁条款应写明选择的仲裁机构。6.当事人不得以保密约定的事项对抗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7.若对文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可另附附件,附件为此文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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