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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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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文本署名 3.0中国大陆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 简称“CCPL”或 “许可”)为前提的。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可适用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协议授权的范围。 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协议的所有条款。鉴于本许可为合同,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第一条 定义1.本作品:指根据本许可协议提供的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包括以数字形式)表达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例如:书籍、手册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不配词的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素描、绘画、书法、建筑、雕塑、雕刻或版画等作品;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及立体的造型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为本许可协议之目的,本协议有关“本作品”的规定适用于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电视节目。2.原始作者:就文学或艺术作品而言,指创作本作品的自然人或依法视为本作品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许可之目的,下述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许可有关“原始作者”的规定:(1)就表演而言,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它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的人员;(2)就录音制品而言,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就广播电视节目而言,指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4)作者身份不明的,指行使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作品原件所有人(比如出版社)。3.演绎作品:指基于本作品,或基于本作品与其他已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例如翻译、改编、编曲或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其他变更,包括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对作品的改编,或其他任何对本作品进行改造、转换、或改编后的形式,包含任何可确认为源自原始作品的修改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视为演绎作品。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目的,当演绎对象为音乐作品时,将其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一致而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作品。4.汇编作品:指由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智力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集合,其中本作品以完整且未经修改的形式和另外一部或多部作品组成集合的整体,而各组成作品本身是分开且独立的,例如百科全书、文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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