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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纪合同(BF—20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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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纪合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处理以下事务: 。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具体要求:。 第三条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行纪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委 托 人行 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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