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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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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鉴于 (“甲方”)与 (“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 违约和终止条款 1.1 主协议第 4.5 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 。 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 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 3%(以人民币计价) 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因为主协议第 6.1 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 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在判断主协议第 4.5.1 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 4.5.2 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守约方的换算或套算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就上述任何一种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言,如果违约事件发生日上述公布机构未公布相应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则违约事件发生日之前最近公布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应视为违约事件发生日公布的该等中间价(或报价、牌价),而不采用违约事件发生日当日其他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中间价(或报价、牌价)。1.2 主协议第 4.7 条中的“特定交易下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交易”指: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与交易另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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