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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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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两个协议范本的通知 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 (晋国土资发〔2012〕50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行为,省厅制定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 12月 31日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土地权利人) 乙方:  (矿山企业) 乙方因露天采矿需要临时占用甲方土地作为采掘场用地,根据《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范围 乙方因露天采矿需要,需临时使用甲方土地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平方米(耕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详见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最长不得超过 5年)。自批准之日算起,5年内必须完成采矿、复垦、还地。 三、 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 乙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调查结果确定的地类、面积和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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