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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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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两个协议范本的通知 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晋国土资发〔2012〕508号)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行为,省厅制定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 12月 31日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 甲方:  (土地权利人) 乙方:  (矿山企业) 乙方因露天采矿临时用地需要,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 号临时用地协议,现根据《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归还土地时间为  。 第二条 乙方在复垦完毕后,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归还甲方土地,位置 ,归还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农用地 平方米(耕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归还临时用地时,归还的土地必须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复垦验收。 第四条 如乙方归还的土地面积少于占用临时用地面积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的土地面积对甲方进行补偿,经双方协商,不足部分土地面积的补偿数额为 。耕地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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