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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协议书(为职务行为委托方使用)(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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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的会议纪要 司法鉴定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工作, 2012年 4月 6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共同召开会议,就《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以及《司法鉴定协议书》范本内容进行了交流协商。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司法鉴定协议书》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做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工作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司法鉴定委托方、实施方以及司法鉴定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二、司法鉴定委托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与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其内容及格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共同修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我市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协议书时,应使用本次会议所确定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见附件 1)。 五、双方就修改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主要内容,强调如下: 1、协议书中增加“委托司法鉴定用途”一栏,签订协议书时应根据委托用途做相应选择; 2、协议书中增加“委托事项”一栏,协议双方在相应事项上做相应选择; 3、变“委托鉴定要求”为“委托鉴定内容及要求”; 4、“是否属于重新鉴定”一栏中应写明原鉴定机构和重新鉴定理由;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分列为三栏,分为“鉴定费缴费方式”和“鉴定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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