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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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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学校章程主要事项范本(试行)(适用于本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第一条 办学性质(必须载明:属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载明接受具体职业教育培训业务综合管理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办学层次(载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办的工种[专业]名称和培养层次)。第六条 办学形式(职业培训学校为短期培训,技工学校为全日制和短期培训)第七条 办学规模(技工学校 600人以上,省属职业培训学校不低于 400人,市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第八条 办学地址(详细地址:如**市**县[市、区]**路**号) 第二章 组织与活动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 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理)事会组成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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