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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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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 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 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 GC-HG160591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 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4.“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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