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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药买卖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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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药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 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或销售商与种植户之间的大额交易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山西省农药买卖合同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药买卖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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