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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协议(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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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服务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意向平台:指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供用户查询、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并进行沟通协商的信息交互平台。 转让意向信息:指用户发布的买卖全国股转系统协议转让证券品种的意向的信息。 投资者:指满足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了解挂牌证券风险特征,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主体。  用户:指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自愿申请注册并被许可使用转让意向平台服务的投资者。 二、协议当事人 (一)全国股转公司与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意向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全国股转公司向用户提供转让意向平台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当投资者按照身份验证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验证程序后,即表示投资者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全国股转公司达成一致,成为转让意向平台用户。 三、服务内容 (一)完成注册的用户有权查询转让意向信息,完成个人信息验证的用户,有权发布转让意向信息及修改、删除本人发布的信息。 (二)转让意向平台仅为转让意向信息的浏览、查询及发布平台,不具有成交功能。用户达成成交意向后,还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完成交易,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全国股转公司提供转让意向平台服务暂不向用户收取费用。 四、全国股转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全国股转公司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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