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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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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法定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5 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乙 方(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向甲方申请其管理的_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在甲方上市,为规范基金的上市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 提交的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核准其上市。 第二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甲方有关规 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一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 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书面 告知甲方。 乙方更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 方。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披露基金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第六条 当基金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向乙方查询 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当如实答复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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