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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协议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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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协议书 ---税委〔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 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 代征税种: 2. 代征范围: 3. 计税标准: 4. 代征期限: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 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 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 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 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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