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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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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2001版)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特别告知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从二 00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制定本《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 委托方:  订立地点: 受托方: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 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条 委托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进货渠道:_ 2、销售范围:_ 3、供应对象:见附件 4、货款结算:_ 5、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六条  委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委托方应满足受托方在品种和数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 2、配货方式:_ 3、交货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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