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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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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2]65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2年 3月 1日起,请相关单位按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修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说明 为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工作,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 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共同承租人: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依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及相关规定认定。 保证金指定领取人:指承租人死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依照合同约定代承租人领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由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从共同承租人中选定,无共同承租人的,指定他人。保证金指定领取人确定后在本租赁合同中明示,如产生任何纠纷,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另行发文规定。 二、 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由房屋产权单位确定。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进行确认。关于与房屋相关的配套公共设施情况作为本合同附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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